天津北方网讯: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9日上午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条例明确,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对湿地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资源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
条例规定,在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条例还明确了重要湿地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保护植物、挖砂取土、开垦烧荒、倾倒垃圾、引进外来物种、破坏监测设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并设立相应罚则。(北方网编辑徐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