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工商局分析点评旅游消费十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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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网 作者:伍策 林溪 编辑:徐美虹 2018-08-24 09:36:54

内容提要: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重点针对旅游消费领域存在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分析点评,为消费者指出了旅游消费中的十大不平等条款。其中涉及了强制游客补交单房差、旅行社不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额以外的费用等一些列常见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典型事件。

  中国网8月23日讯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重点针对旅游消费领域存在的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分析点评,为消费者指出了旅游消费中的十大不平等条款。其中涉及了强制游客补交单房差、旅行社不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额以外的费用等一些列常见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典型事件。

  根据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某旅行社旅游合同:行程过程中若出现单数游客,乙方(消费者)同意按标准补交单房差

  分析: 游客报名参团旅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团费。旅行过程中出现单数游客,旅行社在接受游客报名、组团的过程中应该能合理预见并控制,单房差应当是旅行社自 行承担的经营风险。单方规定游客补交,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 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二、 某旅行社特别告知:自行活动期间发生意外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为限,旅行社不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额以外的费用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作为团队 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合理组织安排、风险提示、安全保障等义务。但由于旅行社责任险的存在,很多旅行社将保险赔偿当成是自己的挡箭牌,对超出赔偿数额的 损失概不负责,甚至认为保险公司才是首位的赔偿责任人。单方作出责任限制的做法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 某旅行社违约金条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50%承担违约金

  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 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不宜过高;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旅行社还可以主 张损害赔偿,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过分高的违约金,否则就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的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四、某旅游产品网络购物平台产品说明:本产品一经售出,不退换/不退款

  分析: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网络购物产品一般为预付款消费,不退不换/不 退款,实质上是不允许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法定权利提出变更或解除,非违约方也有权通过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弥补损失,但是不 得单方排除对方权利。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 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五、某旅游产品网络购物平台特别提醒:本平台发布的产品信息由XX商家提供,相关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本平台概不负责

  分析: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监控制度,发现有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 务。 ”第三十条还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旅游产品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通过促成交易实现经营目的,同时也负有审查、监控经营者发布信息的义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或报告。就经营者的违 法违规单方免责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应付责任。

  六、某酒店网上预订须知:由于旅游旺季顾客需求旺盛,网上预订后出现无房状况的,本酒店概不负责

  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 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网订房实际上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消费者提出订房的要约,经营者确认达成承诺,合同即生效。入住时 因旺季住房紧俏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 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

  七、某酒店顾客须知:住宿过程中丢失或损坏酒店物品的,按原价的三倍予以赔偿

  分析: 丢失损坏物品进行赔偿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但是赔偿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情况为依据。以店堂告示等形式漫天要价或高倍赔偿,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 法》第十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的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 理数额”,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八、某娱乐场所特别提示: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消 费者具有法定的提醒和保障义务,没有尽到义务致使物品丢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单方规定自己“概不负责”,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九、某餐馆格式条款:本店就餐餐具消毒费一律2元/人

  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 净、消毒。对餐具进行消毒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的前提。利用声明或告示的形式,让消费者承担餐具消毒费,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 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 担的责任”,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十、某旅游项目门票背书条款:本旅游项目具有一定危险性,游客请谨慎加以注意,参与过程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请自行承担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 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 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项目经营者、辅助服务者具有保障义务,未尽到保障义务的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不能因自己的主动提醒、游客的疏忽大意而免责。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让消费者自行承担损失,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伍策 林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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